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内在激励机制和奖助政策体系,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以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,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(全脱产)研究生(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),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。
第三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800元,2020年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,2020年(含)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再享受校内助学金。
第五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2.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未受过纪律处分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按时参加教学活动。
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
第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校内助学金每年(寒暑假除外)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。
第七条 2020年以前入学的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、硕博连读学生,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校内助学金的发放。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;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。2020年(含)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、硕博连读学生,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不享受校内助学金;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。
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暂停或停止发放研究生校内助学金:
1.受到纪律处分的,在处分期间内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;
2.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离校超过14天的,当月起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,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;
3.在学制期限内,因出国、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,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;
4.毕业或中途退学的,自学校下文之日次月起停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;延期毕业的,不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;
5.其他暂停或停止发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情况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燕山大学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(暂行)》(燕大校字〔2017〕245号)同时废止。